建·筑·成·就·美·好·生·活
厦建审〔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减少自由裁量权,我局在《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21〕143号)的基础上,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企业资质申请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具体如下:
一、 企业首次因申请资质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下述标准记录信用监管行为:
(一)申请企业首次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3一次,取调整系数0.4。
(二)申请企业首次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2一次,取调整系数0.4。
二、同一信用监管周期内(一年),企业因申请资质弄虚作假已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记录P类信用监管行为,第二次违反的按下述标准记录信用监管行为:
(一)因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3一次。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2一次。
三、同一信用监管周期内(一年),企业因申请资质弄虚作假已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记录P类信用监管行为,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反的按下述标准记录信用监管行为:
(一)因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2一次,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1一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