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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关于制定党员严禁醉驾 酒驾机动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5-30 08:40:00浏览次数:1010

全体党员: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厦门市党员干部醉驾、酒驾屡有发生,情势不容乐观。

醉驾酒驾,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有的直接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极坏。为严肃查处醉驾、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党支部特对有关纪律规定明确和重申如下:

一、对醉驾的处理。201961日起,醉酒驾车被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处刑罚的zg党员,将依照《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酒驾的处理。201961日起,公司全体党员一年内发现一次酒后驾车的,给予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发现二次及二次以上酒后驾车的,给予党内警告,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上报上级党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希望公司广大党员同志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车。各党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纪律规定,严格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克服侥幸心理,严禁酒后驾车。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0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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