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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8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2)。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以及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中止合同协议》(确实无法提供《中止合同协议》的,可由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准备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复工前5天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工程预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7. 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3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预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管记分;工程项目停止监管记分后6个月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验收登记的,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8.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操作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
其中,
,
X: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及附件1和附件2中加注条款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件1和附件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项目记分率L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
(二)项目监管评价分值起算时点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被监管评价项目的实体工程质量中主体结构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纳入该企业的信用分值。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被监管评价道路项目的道路土石方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桥梁项目的桥梁下部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隧道项目的隧道洞身开挖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轨道交通车站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给水排水管道项目的主体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动态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纳入该企业的信用分值。
(三)项目监管评价分值终止时点
工程项目完工或竣工登记后,该项目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归零;工程项目停止监管评价后6个月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验收登记的,该项目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归零;评价记分值归零的工程项目不再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分值。
(四)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序号 | 类别 | 记分 项目 |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和记分值 |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 备注 |
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1管理人员到位 |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 | 18 |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2 |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 6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其它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 原条款1.1.2,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 | ||
3 | 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注4) | 6 | 现场检查,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 原条款1.1.3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4 | 1.1.4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 | 6 | 系统检查 | 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 ||
5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 原条款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6 |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 18 |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按各专业规范或标准规定。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 原条款1.2.2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 ||
7 | 1.2.3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 10 |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随机抽查1个危大工程。 | 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二十一条。 | ||
8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4 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上填报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危大工程填报情况。 | 新增 |
9 | 1.2.5 施工企业未按《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文的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进场材料报审的,每一批次记2分。 | 6 | 随机抽查3个批次的进场材料,2018年1月1日后报监的工程项目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均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审。 | 新增 | ||
10 | 1.2.6桩基础分项、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及按现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规定应进行验收的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 | 原条款1.2.5条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 | ||
11 | 1.2.7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未开展自查的,记5分;开展自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5) | 10 | 随机抽查3份旬自查汇总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 新增。 | ||
12 | 1.2.8施工单位每季度未开展检查的,记5分;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6) | 10 | 随机抽查1份季度检查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 新增。 | ||
13 | 1.2.9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 | 原条款1.2.7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14 | 1.2.10 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拒绝改正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份记1分。 | 3 | 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发出的3份责令改正通知单及其整改反馈单,核查其中条款整改情况,每一份整改单中已整改条款数未达到80%及以上的,均视为未整改到位。 | 新增 | ||
15 | 1.2.1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 原条款1.2.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16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进行现场询问。 | 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
17 | 1.2.13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实施远程监控的记5分。 | 5 | 工程属于需要实施远程监控且现场没有安装,核查是否在项目监管系统申请安装,若没有,予以记分。 | 新增,《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 | ||
18 | 1.2.14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工程,施工单位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要求通过监控设备对首层、转换层和最后一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施工电梯、塔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项目监管系统”记录检查及改正情况的,每少一次记3分;有实施检查但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却未发现或项目部未整改到位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或一台施工电梯(塔吊)记1分: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梁柱节点处柱纵向钢筋及节点区加密箍筋的根数、悬挑梁的负弯矩钢筋位置(指上下位置是否正确)、数量不符合要求,或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方法、安全步距、支(防)护情况、现场作业人数等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或逃生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的立柱基础、立柱纵距、立柱横距和立柱顶托等影响模板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的构件设置不符合方案要求,或者施工电梯、塔吊标准节开裂锈蚀、螺栓缺失,或者超过6层未安装施工电梯、外架拆除前拆除塔吊。 | 5 | 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核查 | 新增,《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 | ||
1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8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 | 26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2016年7月1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有二维码,若无二维码或扫描二维码无信息或扫描得到的信息与报告不符的,该检测报告可能伪造或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进一步向检测机构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检测报告二维码扫描APP请从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下载“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端”,对2016年7月1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核查二维码,下同)。 | 原条款2.1.1条修,GB50202-2002第4.1.5条 |
20 |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8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2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2条修,GB50202-2002第4.1.6条 | ||
21 | 2.1.3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 51 | 前面两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最后一款现场复核桩位偏差目测值最大的5根桩,若实际偏位超过规范或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为合格,认定桩位偏差检查弄虚作假。 | 原条款2.1.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22 | 2.1.4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现一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3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4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三款对应JGJ106-2014第3.3.4~3.3.8条 | ||
2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5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一根记10分。 | 30 | 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 | 原条款2.1.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4 |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 24 | 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 原条款2.1.6条修,JGJ94-2008第9.1.1条 | ||
25 | 2.1.7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10分。 | 10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 | 原条款2.1.7条修,GB50204-2015第7.4.1条 | ||
26 | 2.1.8灌注桩砼试块留置。砼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少一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现浇混凝土。 | 新增,JGJ94-2008第6.2.7条 | ||
27 | 2.1.9 灌注桩钢筋笼安装。灌注桩钢筋笼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3分;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3分;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3分;钢筋笼长度负偏差达15cm及以上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3个钢筋笼,只要钢筋笼已成型就可予以检查记分。 | 新增,JGJ94-2008第6.2.5条 | ||
28 | 2.1.10灌注桩桩底清孔质量。桩底清孔质量(沉渣厚度等)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桩底无清孔记录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3根灌注桩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数据。 | 新增,JGJ94-2008第6.3.9条 | ||
29 | 2.1.11灌注桩钢筋、水泥使用。钢筋、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或钢筋接头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钢筋、水泥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 | 33 | 第一款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仅在检测管理系统有相关不合格检测报告时检查;第二款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筋、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筋、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 | 新增,GB50300-2013第3.0.3条,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
3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12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10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42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8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14第3.5.1条,第三款对应JGJ106-2014第3.3.3条 |
31 | 2.1.13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分。天然地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强度(承载力)检验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9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附录A.2.6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 | ||
32 | 2.2主体结构工程 |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选用及结构质式。结构工程所选用原材料的材质、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结构质式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每发现一起记10分。 | 30 | “选用原材料的材质、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指同一检验批的材质、规格均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是指个别不符合要求;结构质式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是指如原设计图纸为混凝土结构的,但施工成砌体结构等改变结构形式等问题。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 | 新增,GB50300-2013第3.0.3条,打*的条款,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经理重复出现时,每重复一次记Mi3分,有限期一年(下同)。 | |
33 |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或钢筋接头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 | 24 | 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仅在检测管理系统有相关不合格检测报告时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 | 原条款2.2.1条修,GB50300-2013第3.0.3条 | ||
34 | 2.2.3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 | 原条款2.2.2条,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
3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4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的检验频率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沿海市、县的检测批次按JGJ/T322规定每个配合比不少于一次,山区市、县每个工程在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每少一批次记3分。 | 9 | 沿海市、县随机抽查3个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情况,山区市、县待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完成后检查。 | 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
36 | 2.2.5样品(试件)取样(抽取)。钢筋接头未在工程实体上截取,或砼试件未在浇筑地点抽取,或涉及结构安全的样品(试件)取样(抽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组样品(试件)记3分。 | 9 | 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 | 新增,GB50204-2015第5.4.2条、第7.4.1条、第C.0.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37 | 2.2.6砼试块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少一组记1分。同条件试块未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 | 6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现浇混凝土。 | 新增,GB50204-2015第7.4.1条、第C.0.1条 | ||
38 | 2.2.7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 20 | 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2.3条,GB50205-2001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 | ||
39 | 2.2.8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55 |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2.4条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 | ||
4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9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 5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2.5条,GB50205-2001第6.3.1条 |
41 | 2.2.10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 | 15 | 钢筋安装尽量在梁板钢筋成型时检查(下同),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钢筋笼)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承台)、剪力墙和框架梁。框架柱、梁等钢筋位置安装错误,如柱轴向钢筋数量或梁一、二排钢筋数量与图纸不符的(此时虽然柱、梁等钢筋总数符合要求),视同钢筋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 | 原条款2.2.6条,GB50204-2015第5.5.1条 | ||
42 | 2.2.11钢筋安装。框架梁(基础梁)或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或悬挑板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分。 | 18 | 随机抽查3根悬挑梁、3块悬挑板,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 | 原条款2.2.7条修,GB50204-2015第5.5.2条 | ||
4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2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道箍筋记1分,肢数不满足要求的,每2个箍筋记1分。 | 10 |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节点,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加密箍筋个数以加密区范围内的箍筋个数为准。 | 原条款2.2.8条修,GB50204-2015第5.5.1条, |
44 | 2.2.13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分;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但在上一层框架柱箍筋、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尚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框架柱每发现1根记1分,剪力墙每发现3根记1,同一片剪力墙最多记3分。 | 10 |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 | 原条款2.2.9条修,GB50204-2015第5.5.3条 | ||
45 | 2.2.14钢筋连接。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规格记3分;主要受力构件连接接头外观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1分。 | 6 | 随机抽查3种(个)钢筋连接接头 | 新增,GB50204-2015第5.4.1条、第5.4.5条 | ||
46 | 2.2.15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 15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不管隐蔽与否均要给予记分。 | 原条款2.2.10条,GB50204-2015第5.2.1条、第7.2.1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
47 | 2.2.16 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楼层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正在施工而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模板已拆除的,记10分。 | 10 | 现场检查,每发现一次记10(10)分。采用金属模板、塑料模板等新型材料但竖向主要受力构件带模养护跨前后3个自然天的,不记分。《关于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时间的意见》(闽建建函〔2017〕67号)同时作废,严格按此执行。 | 原条款2.2.11条修,GB50666-2011第8.5.7条
| ||
48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7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楼层每出现1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1分;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3分。(注7) | 30 | 随机抽查1个楼层且不超过500㎡的楼层面积,对照规范,现场查看被检单位工程混凝土外观,若该批次混凝土是预拌混凝土,还应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端扫描预拌混凝土二维码或输入生产流水号查询该批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若无法提供二维码(生产流水号)或无法查询到相应生产数据或生产方量少于现场实际浇筑方量50m3以上的,该批次(全部或部分)预拌混凝土可能不是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应向相关预拌混凝土企业进一步核实,若情况属实除按《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闽建建〔2013〕15号)要求责令按检验批检测鉴定外,还应报告所属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对存在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法分包等情形的,对相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理。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剪力墙和主梁、剪力墙连梁及梯板(下同)。“处”的认定(下同):房建项目框架柱、剪力墙和梯板按上、中、下部位进行三等分,框架梁和剪力墙连梁按左、中、右部位进行三等分,每一等分部位按1处计,即:每个主要受力构件每个等分部位只能算1处,每个主要受力构件最高只能认定3处。 | 原条款2.2.12条修,GB50204-2015第8.2.1条、8.1.1条。 |
4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8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外观质量缺陷记录的或缺陷记录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个楼层记5分;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楼层仍有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框架柱、剪力墙、框架梁(剪力墙连梁)现浇混凝土振捣不到位且未按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次记8分。 | 46 | 随机抽查1个楼层且不超过500㎡的楼层面积,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但未记录或记录为无缺陷的认定为弄虚作假。非开裂缺陷未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进行修整的,认定为缺陷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若框架柱、剪力墙、框架梁(剪力墙连梁)出现超过10cm(指任一边长度)的蜂窝、孔洞、露筋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且缺陷任一点与模板拼缝或框架柱(剪力墙)根部的距离达20cm及以上,或缺陷不是在模板拼缝处或框架柱(剪力墙)根部的,认定该框架柱(剪力墙、框架梁、剪力墙连梁)振捣不到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在该检验批中,在缺陷深度或面积最大的上述缺陷处钻取一个芯样进行强度检测,若芯样的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该检验批的所有框架柱、剪力墙、框架梁(剪力墙连梁)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认定为振捣不到位且未按要求处理。 | 原条款2.2.13条修,GB50204-2015第8.1.1条、8.2.1条,GB50666-2011第8.9.4条。主管部门发现现浇混凝土振捣不到位且未按本条款要求处理的,应责令按本条款要求改正。 |
5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9现浇混凝土离析。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现浇混凝土出现离析且未按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次记8分。 | 24 | 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现浇混凝土出现离析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在该检验批中的离析处随机钻取一个芯样进行强度检测,若芯样的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该检验批的所有所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认定为未按要求处理。 | 新增,GB50666-2011第8.3.6条。主管部门发现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离析且未按本条款要求处理的,应责令按本条款要求改正。 |
51 | 2.2.20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关于现浇混凝土结构实体实测实量现场标示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4号)要求实施实测实量现场标示的,每次记5分,实测实量弄虚作假的,每发现3个构件记3分;框架柱、剪力墙垂直度偏差或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1处记3分;框架柱、剪力墙或楼板(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发现1个构件记3分。 | 9 | 已开展砼子分部验收的,对现场标示情况随机抽取3个框架柱(剪力墙)、3块楼板或梯板(住宅工程尽量楼板和梯板都复核,公共建筑尽量复核梯板)复核框架柱、剪力墙上下错位情况和截面尺寸;尚未开展砼子分部验收的,随机监督抽测一个楼层,抽测数量同监督复核,公共建筑只抽测梯板,住宅工程楼板和梯板均要抽测,复核的数值与企业实测的数值相差3mm及以上的认定为实测实量弄虚作假。 | 原条款2.2.14条修,GB50204-2015第8.3.2条 | ||
52 | 2.2.21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 | 15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随机抽查梁、柱(墙)、节点各一个构件。只要回弹值低于设计值5MPa以上的就予以记分,后期取芯验证合格与否不影响该记分值。 | 原条款2.2.15条,GB50204-2015第7.4.1条 | ||
5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22混凝土强度评定或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10分;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当出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第7.0.4条规定的情形而无法按批评定时,每出现一个构件或节点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记3分,每个检验批最多记12分。 | 36 | 抽查不同强度等级的3个检验批,检查评定记录或混凝土强度检测鉴定报告。 | 原条款2.2.16条修,GB50204-2015第7.4.1条 |
54 | 2.2.23砌体工程。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连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分;砌体、构造柱、水平连系梁后置钢筋埋设不牢固或埋设钢筋数量、规格或长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钢筋记1分。 | 9 |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楼层,第二款随机抽查3片墙或3根构造柱或3条连系梁,对照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检查。 | 原条款2.2.17条修,12G614-1第5.4条 | ||
55 | 2.2.24砌体工程。外墙砌体存在透明缝、瞎缝或假缝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15 | 随机抽查5片墙,现场检查。 | 原条款2.2.18修,GB50203-2011第9.3.2条 | ||
56 | 2.2.25砌体工程。后置拉结筋埋设不牢固,或拉结筋设置数量及长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钢筋记1分。 | 9 | 随机抽查1个楼层中的3堵墙。 | 原条款2.2.19条,GB50203-2011第9.2.2条、9.2.3条 | ||
57 | 2.2.26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施工图纸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检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 原条款2.2.20条,GB50330-2013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 | ||
58 | 2.2.27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图纸和锚固性能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照检查。 | 原条款2.2.21条,GB50330-2013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 | ||
5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主要使用功能 | 2.3.1*住宅工程防渗漏节点做法。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未按《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闽建科〔2018〕4号)要求做企口型止水带,或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穿楼板管道未预埋成品止水节,或出屋面管道未预埋成品止水节,或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未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带,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外窗附框未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21 | 迎水面外墙、卫生间穿楼板管道、出屋面管道、迎水面外窗各抽查3处,可按施工进度分开抽查,仅针对《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实施后的工程。 | 新增 |
60 | 2.3.2渗漏水。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防水工程以及外墙(外窗)工程施工完毕后出现渗漏水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2.3.1条修,GB50207-2012第3.0.12条 | ||
61 | 2.3.3防开裂。现浇混凝土楼板未使用土工布、塑料薄膜等材料进行保湿覆盖养护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最近浇筑的现浇混凝土楼板 | 新增,GB50666-2011第8.5.4条 | ||
62 | 2.3.4栏杆(栏板)。钢筋混凝土栏杆(栏板)构造柱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根记3分;栏杆(栏板)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段记3分;栏杆(栏板)后置埋件的连接方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3根构造柱、3段栏板和3个预埋件,对照施工图纸检查,预埋件在隐蔽前进行检查。学校、体育文化场馆和大型公共商场工程项目需要检查,其他项目不必检查。 | 原条款2.3.2条修,第一、三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GB50368-2005第5.1.5条 | ||
63 | 2.3.5幕墙工程。幕墙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后置埋件未做现场拉拔强度检测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个记1分;按要求做四性检测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结构胶或密封胶未按要求复验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立柱和横梁材料的型号、规格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或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角码与预埋件连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20 | 随机抽查1个结构楼层,核查相关检测报告等质控资料,对照施工图纸等相关现场检查。 | 原条款2.3.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三对应GB50210-2001第9.1.2条、第四款、第五、第六、第七款分别对应GB50210-2001第9.1.3条、9.1.9条、9.1.13条、9.1.14条。 | ||
64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主要使用功能 | 2.3.6外窗。外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及永久性标识,或外窗采用的玻璃品种、规格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批次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3个批次,对照实物检查。 | 新增,DBJ13-255-2016第9.2.1条 |
65 | 2.3.7外窗现场检验。外窗安装后未按要求进行现场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验的,每少1组记5分。 | 10 | 核查检测报告 | 新增,DBJ13-255-2016第9.1.3条 | ||
66 | 2.4安装工程 | 2.4.1电气工程主要材料。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2 | 随机抽查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电线、电缆、灯具或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4.1条,GB50303-2015第3.2.1条 | |
67 | 2.4.2接地装置。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无接地措施,或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或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6 | 现场随机抽查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接地措施各一处。 | 2.4.2修,GB50303-2015第3.1.7、10.1.1、11.1.1、13.1.1条 | ||
68 | 2.4.3 导线敷设。塑料护套线未进行穿管保护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5 | 现场随机抽查建筑物顶棚、墙体、抹灰层、保温层或装饰面层各一处。 | 新增,GB50303-2015第15.1.1条。 | ||
69 | 2.4.4 灯具安装。灯具安装不牢固,或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采用木楔、尼龙塞、塑料赛固定的,或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未按规定进行载荷强度试验的,每发现一盏灯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盏灯。 | 新增,GB50303-2015第18.1.1条。 | ||
7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安装工程 | 2.4.5 插座接线。插座接线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每发现一个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插座。 | 新增,GB50303-2015第20.1.3条。 |
71 | 2.4.6 防雷施工。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未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的,或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 | 新增,GB50303-2015第24.1.3条。 | ||
72 | 2.4.7给排水工程主要材料。给水排水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和保温材料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4.3条,GB50242-2002第3.2.1条。 | ||
73 | 2.4.8 地下室穿墙管道。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采取防水措施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 | 新增,GB50242-2002第3.3.3条。 | ||
74 | 2.4.9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3分。 | 9 | 随机抽查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风管、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4.4条,GB50243-2016第3.0.3条 | ||
75 | 2.4.10 柔性短管材料。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未采用不燃材料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 | 新增,GB50243-2016第5.2.7条。 | ||
7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安装工程 | 2.4.11 风管安装。风管穿越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未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或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未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 | 新增,GB50243-2016第6.2.2条。 |
77 | 2.4.12 风管安装。风管内穿越其他管线的,或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 | 新增,GB50243-2016第6.2.3条。 | ||
78 | 2.4.13 通风机安装。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未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 | 新增,GB50243-2016第7.2.2条。 | ||
79 | 2.4.14 管道安装。并联水泵的出口管道进入总管未采用顺水流斜向插接(夹角不应大于60°)的连接形式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 | 新增,GB50243-2016第9.2.2条。 | ||
8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工程 |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分;基坑局部出现坍塌现象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1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的,宜抽查深基坑项目。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原条款3.1.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81 | 3.1.2 坑边堆载。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每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于深基坑工程的,每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的,宜抽查深基坑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坑边荷载设计值检查。 | 原条款3.1.2条,JGJ120-2012第8.1.5条 | ||
82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工程 | 3.1.3 截排水措施。未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截排水措施的,记3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的,宜抽查深基坑项目。 | 新增,JGJ120-2012第8.1.6条 |
83 | 3.1.4 基坑巡查。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未按规范要求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的,记3分。 | 3 | 随机检查,在基坑周边出现肉眼可见裂缝等质量问题但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视同未进行巡查。 | 新增,JGJ120-2012第8.2.22条 | ||
84 | 3.1.5报警处理。出现报警时未按报警要求对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的,记5分。 | 5 | 检查监测报告,发现有报警但未进行处理的就予以记分。 | 新增,GB50497-2009第8.0.7条 | ||
85 | 3.1.6 上下通道。基坑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扣3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支护工程。 | 新增,JGJ59-2011第3.11.3条 | ||
86 | 3.2建筑边坡 | 3.2.1支护形式。临近建筑物或施工通道的高边坡支护尚未施工完毕就进入工程项目实体施工的,记3分;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分。 | 11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原条款3.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87 | 3.2.2坡顶堆载。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工程,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坡顶荷载设计值检查。 | 原条款3.2.2条,GB50330-2013第18.1.3条 | ||
88 | 3.2.3施工排水。未按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设置截、排水措施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和专项方案现场检查。 | 原条款3.2.3条,GB50330-2013第16.1.4条 | ||
89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1 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15分。 | 15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3.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90 | 3.3.2原材料。模板支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5根记5分;可调托座螺杆外径或支托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5根(处)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楼层支架的10根钢管和10根可调托座,发现有5根钢管或5处可调托撑螺杆外径或5处支托板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记分,并责令其拆除重搭。钢管壁厚采用十字法进行测量,取四点测量值的平均值。 | 新增,第1、2款GB51210-2016第4.0.1、4.0.7条,第3款JGJ130-2011第3.4.1、3.4.3条 | ||
9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3主次龙骨设置。同一楼层模板有10%或3处及以上框架梁、框架柱或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的全部主龙骨或全部次龙骨缺失,或龙骨采用圆钢管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 5 | 抽查最近搭设的一个楼层。 | 新增,GB50204-2015第4.2.2条 |
92 | 3.3.4 扣件扭力矩。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发生破坏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 12 | 随机抽查各类扣件各3个。 | 新增,JGJ130-2011第7.3.11条 | ||
93 | 3.3.5 铝合金模板支架。铝合金模板支撑体系单立杆支撑技术的最大允许支撑高度超过3m的,记3分;可调钢支撑等支架底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底座或预埋螺栓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可调钢支撑等支架立杆的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 | 12 | 随机抽查1个楼层且不超过500㎡的楼层面积。 | 新增,DBJ/T13-236-2016第1.0.3条,JGJ386-2016第5.5.5条, | ||
94 | 3.3.6 立柱。立柱纵距、横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3处立柱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分;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的, 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范或规定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楼层且不超过500㎡的楼层面积。不管模板分项验收与否,只要主楞上面板已开始安装施工就可监管记分(下同)。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指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检查时项目若同时存在一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时的,宜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危险性较大项目→一般项目的顺序抽查模板支撑工程(下同)。 | 原条款3.3.3条,JGJ162-2008第6.1.9条、闽建质安监总〔2014〕 166号文 | ||
9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7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少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超过1.5米的,每发现一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分;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楼层且不超过500㎡的楼层面积。 | 原条款3.3.4条,JGJ162-2008第6.1.9条 |
96 | 3.3.8基础。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立柱未设置底座或垫板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没有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记15分。 | 15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12号以上的槽钢。 | 原条款3.3.5条,GB50666-2011第4.4.4条 | ||
97 | 3.3.9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 | 新增,JGJ59-2011第3.12.3条 | ||
98 | 3.4作业脚手架 | 3.4.1使用淘汰产品。作业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及以上,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及时搭设的,记8分。 | 15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外架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99 | 3.4.2原材料。脚手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5根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外架的10根钢管,发现有5根钢管达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记分,并责令其拆除重搭。钢管壁厚采用十字法进行测量,取四点测量值的平均值。 | 新增,第1款GB51210-2016第4.0.1条 | ||
100 | 3.4.3 扣件扭力矩。安装完毕后受力杆件的各类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40N.m的,每发现1个记1分;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发生破坏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 12 | 随机抽查各类扣件各3个。 | 新增,JGJ130-2011第7.3.11条,第2款 JGJ130-2011第3.2.2条 | ||
10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作业脚手架 | 3.4.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记8分。 | 8 | 现场检查,查鉴定证书或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2修,JGJ202-2010第7.0.3条、7.0.6条、7.0.9条 |
102 | 3.4.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装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采用防坠落、防倾覆和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防坠装置若不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可认定为未设置。 | 新增,JGJ202-2010第4.5.1条 | ||
103 | 3.4.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架体高度大于5倍楼层高的,记5分;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大于2m或大于跨度的1/2,记5分;架体的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2/5或大于6m,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02-2010第4.4.2条 | ||
104 | 3.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墙支座。未按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设置一道附墙支座的,记3分;使用工况未将竖向主框架与附墙支座固定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02-2010第4.4.5条 | ||
105 | 3.4.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物料平台。物料平台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02-2010第4.4.10条 | ||
106 | 3.4.9 特殊工种。建筑架子工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施工的架子工,检查操作资格证书。 | 原条款3.4.3条,JGJ130-2011第9.0.1条 | ||
107 | 3.4.10 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4条,JGJ130-2011第8.2.1条、8.2.2条 | ||
108 | 3.4.11 架体搭设。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跨(步)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悬挑式脚手架的,随机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或整体提升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下同)。 | 原条款3.4.5条,JGJ130-2011第6.3.5条、6.2.3条、6.6.5条、6.1.1条 | ||
10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作业脚手架 | 3.4.12 连墙件及扫地杆。连墙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或数量未按方案或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2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对照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检查。 | 原条款3.4.6条,JGJ130-2011第6.4.1条、6.4.4条、6.3.2条 |
110 | 3.4.13剪刀撑。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分;剪刀撑斜杆未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伸出端或立杆上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12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落地架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脚手架应全立面设置,24米以下除中间允许间隔不超过15米设置外其他立面均要设置。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整体提升架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连续设置剪刀撑。 | 原条款3.4.7条,JGJ130-2011第6.6.3条,JGJ202-2010第4.4.12条 | ||
111 | 3.4.14 架体基础。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5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和悬挑脚手架的,随机各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 | 原条款3.4.8条,JGJ130-2011第6.10.2条、6.10.4条、6.10.5条 | ||
112 | 3.4.15 拆除。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经理审批的,记3分;架体上下同时拆除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件未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即提早拆除的,每发现一起扣15分;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的,每发现一起扣15分。 | 25 |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实体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9条,JGJ130-2011第7.4.1条 | ||
113 | 3.4.16 安全要求。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或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 | 新增,GB51210-2016第11.2.2条 | ||
114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1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11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115 | 3.5.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 10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DBJ/T13-67-2010,第9.1.7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116 | 3.5.3特殊工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6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操作的工人,检查是否有操作资格证。 | 原条款3.5.2条,JGJ33-2012第2.0.1条,JGJ196-2010第4.0.1条 | ||
117 | 3.5.4安拆作业。塔吊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5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3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33-2012第4.1.14条,JGJ196-2010第2.0.3.1条 | ||
118 | 3.5.5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除按照设备说明书的例行保养记录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每班作业的例行保养记录、多班作业的交接班记录、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的经常性检查记录、每年应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查记录(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无上述保养记录或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视同无维保记录。 | 原条款3.5.4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196-2010第4.0.18、4.0.19、4.0.21、4.0.22条 | ||
119 | 3.5.6安拆方案和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5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12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6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121 | 3.5.8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7条,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122 | 3.5.9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制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1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6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8条,JGJ33-2012第4.1.11条 | ||
123 | 3.5.10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9条,JGJ33-2012第4.4.24条 | ||
124 | 3.5.11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0条,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
125 | 3.5.12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1条,JGJ33-2012第4.4.16条 | ||
126 | 3.5.13起升机构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196-2010第2.0.16条。 | ||
12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1 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11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128 | 3.6.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主肢表面局部出现明显凹坑及连接螺栓套部位出现凹陷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 10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DBJ/T13-67-2010,第9.6.2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129 | 3.6.3 安装使用。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及以上时,尚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6.2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130 | 3.6.4特殊工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认证司机开完机后交由无证人员操作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操作的工人,检查是否有操作资格证。发现施工电梯未按规定安装操作员智能识别设备视同无操作资格证书。 | 原条款3.6.3条,JGJ33-2012第2.0.1条 | ||
131 | 3.6.5 安拆作业。施工升降机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5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4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33-2012第4.1.14条 | ||
132 | 3.6.6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除按照设备说明书及合同约定的例行保养记录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的检查记录(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的检查记录(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无上述保养记录或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视同无维保记录。 | 原条款3.6.5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215-2010第5.3.1条、5.3.2条 | ||
133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6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134 | 3.6.8安拆方案和验收。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7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135 | 3.6.9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8条,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136 | 3.6.10 安全装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的,记1分;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记5分;超载控制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9修,JGJ33-2012第4.1.11条 | ||
137 | 3.6.11 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0条,JGJ33-2012第4.9.10条 | ||
138 | 3.6.12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1条,DBJ/T13-67-2010第9.2.6条 | ||
139 | 3.6.13 安全防护门。楼层安全门未紧闭或门锁装在建筑物内侧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2条,JGJ215-2010第5.2.25条 | ||
140 | 3.6.14 配重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215-2010第5.2.36条。 | ||
14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高处作业吊篮 | 3.7.1安全装置。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效、超过有效期的,每台记3分;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的,每台记3分。 | 6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原条款3.7.1条,GJ59-2011第3.10.3条、JGJ202-2010第5.5.1条 |
142 | 3.7.2 悬挂机构。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上的,每台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原条款3.7.2条,JGJ202-2010第5.4.7条 | ||
143 | 3.7.3作业人员。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或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交底签字的,每人记2分。 | 4 | 随机抽查1台吊篮,现场检查及对照内业资料检查。 | 原条款3.7.3条JGJ202-2010第5.5.8条 | ||
144 | 3.7.4检测验收。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经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吊篮,检查检测证书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7.4条JGJ202-2010第8.2.1条、8.2.2条 | ||
145 | 3.7.5 配重件使用。配重件未稳定可靠的安装在配重架上的,或没有防止配重件随意移动的措施的,或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它代替物的,或配重件重量不符合设计设计规定的,每台记5分。 | 5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新增,JGJ202-2010第5.4.10条 | ||
146 | 3.7.6 吊篮使用。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或采用吊篮运送物料的,或超载运行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新增,JGJ202-2010第5.5.7、5.5.10、5.5.11条 | ||
147 | 3.8临时施工用电 | 3.8.1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的,记5分。 | 5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配电系统。查看是否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系统(L1、L2、L3、N、PE);是否采用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且开关箱和上级应设漏电保护器。 | 原条款3.8.1条,JGJ46-2005第1.0.3条 | |
148 | 3.8.2用电设备。电动建筑机械设备未连接PE线或未采用末级箱的,每发现1台设备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使用潜水泵时,未配备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 9 | 现场随机抽查5台电动机械设备及3台潜水泵。 | 原条款3.8.2条,JGJ46-2005第9.1.1条、8.1.3条、8.2.10条 | ||
149 | 3.8.3 漏电保护器使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的,每1个箱体记3分。 | 9 | 现场抽查3个配电箱。 | 原条款3.8.3条,JGJ46-2005第8.2.5条 | ||
15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8临时施工用电 | 3.8.4 外电防护距离。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小于规范要求且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记3分。 | 3 | 现场随机检查一个单位工程 | 新增,JGJ46-2005第4.1.2、4.1.6条 |
151 | 3.8.5 线路敷设。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未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3处配电箱。 | 新增,JGJ46-2005第8.1.16条 | ||
152 | 3.9高处作业 | 3.9.1外架密目式安全立网。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立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记5分;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达不到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的,记3分。 | 8 | 现场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或做点燃试验。 | 原条款3.9.1修,JGJ80-2016第8.1.1条 | |
153 | 3.9.2洞口作业。洞口作业防坠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5 | 随机抽查一个楼层。 | 原3.9.2条款拆分,JGJ80-2016第4.2.1条 | ||
154 | 3.9.3 临边防护。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基坑边、楼梯段、楼层边等临边作业处未做防护的,或外架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少1处记1分。 | 5 | 现场检查。基坑边全数检查,其它部分随机抽查一层。 | 原条款3.9.3条修,第一款JGJ80-2016第4.1.1条,第二款GB51210-2016第8.2.8条 | ||
155 | 3.9.4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帽或安全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9.4条,JGJ184-2009第2.0.4条 | ||
156 | 3.9.5 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3.9.2条拆分,JGJ80-2016第7.2.1条 | ||
157 | 3.9.6电梯井。电梯井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门的,或电梯井道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5 | 随机抽查一个楼层及一个井道。 | 新增,JGJ80-2016第4.2.2、4.2.3条 | ||
158 | 3.9.7 悬挑式操作平台。未按规定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个悬挑式操作平台 | 新增,JGJ80-2016第6.4.1条 | ||
15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0建筑机械及吊装作业(不包括施工升降机和塔吊) | 3.10.1 机械设备使用。将机械设备交给无证人员操作或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内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台建筑机械 | 新增,JGJ33-2012第2.0.7条。 |
160 | 3.10.2 维修保养。未按机械设备有关规定做好机械保养维修工作的,每发现一台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台建筑机械 | 新增,JGJ33-2012第2.0.8条。 | ||
161 | 3.10.3 焊接作业。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33-2012第12.1.4条。 | ||
162 | 3.10.4起重机。履带式、汽车或轮胎式起重机未在平坦坚实的场地起吊使用,或与沟渠、基坑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台起重机械 | 新增,JGJ33-2012第4.2.1、4.3.1条。 | ||
163 | 3.10.5钢丝绳。起重机钢丝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的,每发现一台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台起重机械 | 新增,JGJ59-2011第3.18.3条 | ||
164 | 3.10.6桩工机械。桩机作业和行走时,地面的平整度与坚实度或承载力不满足设备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新增,JGJ33-2012第7.1.3、7.1.20条. | ||
165 | 3.10.7圆盘锯使用。木工圆踞机上的旋转锯片未设置防护罩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台 | 新增,JGJ33-2012第10.3.1条。 | ||
166 | 3.10.8土方机械。土石方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每人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33-2012第5.1.10条。 | ||
16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0建筑机械及吊装作业(不包括施工升降机和塔吊) | 3.10.9构件固定。吊装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未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或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准备解除临时固定措施前,未完成永久固定并经检查无误就解除临时固定措施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处 | 新增。JGJ276-2012第3.0.19条、3.0.23。 |
168 | 3.10.10吊装作业。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未经计算确定,或吊索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的,记3。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76-2012第3.0.7、第4.2.1、4.3.1条 | ||
169 | 3.10.11 吊装作业。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的,或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76-2012第3.0.18条 | ||
170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 | 4.1.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不小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使用材料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 原条款4.1.1条,JGJ59-2011第3.2.3条 |
171 | 4.1.2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每缺失一项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4.1.2条,JGJ59-2011第3.2.3条 | ||
172 |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每一条道路(区)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施工主要道路应延伸至围墙外,通往每个单位工程的道路都需硬化,并各计为一条道路。 | 原条款4.1.3条,JGJ59-2011第3.2.3条 | ||
173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每少1处记1分。 | 5 | 现场检查。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并少于2具。随机抽查5个场所。 | 原条款4.2.1条,GB50720-2011第5.2.1条 | |
174 | 4.2.2 宿舍。在建工程当做员工集体宿舍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4.2.2条,JGJ59-2011第3.2.3条 | ||
175 | 4.2.3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检查活动板房实体或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4.2.3条,GB50720-2011第4.2.1条 | ||
176 | 4.2.4 消防水枪配备。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结构模板拆除完毕后就应当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万立方米的建筑应当设置。 | 原条款4.2.4条,GB50720-2011第5.3.13条 | ||
177 | 四、文明施工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5食堂。使用燃气的食堂,燃气罐未单独设置存放间并加装燃气报警装置的,或燃气供气单位无相应供气资质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146-2013第5.1.14条。 |
178 | 4.2.6 食堂。食堂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炊事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146-2013第5.2.2条。 | ||
179 | 4.3环境卫生 | 4.3.1 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记分。 | 原条款4.3.1条 | |
180 | 4.3.2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4.3.2条 |
注1: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管记分时(视频监控记分除外),一般随机抽查该项目的一个典型单位工程作为监管记分的样本,该单位工程应尽量包含所有列为监管记分的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以确保监管覆盖面。记分检查的样本应确保随机性,能事先在图纸上确定的,原则上应预先在施工图纸上确定,且应予以记分条款所涉及的实体都要检查到,不可遗漏;在对单位工程进行检查时,对主体结构已完成且已经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单位工程,可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的实体及内业资料进行监管记分。同一单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经检查过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动态变化的,下次检查时不再检查。在确定的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或暂停施工,但不予记分。
注2: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所有请假未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视同未获请假批准;
(2)管理人员连续超过30天未到岗履职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4)各级监管部门检查时,管理人员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配合检查的。
注3: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第4.9.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4: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5: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工程实时进度,在班组全面自查自纠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每天动态自查,自查每旬均应覆盖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班组发出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班组整改到符合要求。施工项目部自查每旬均应形成汇总记录,每月应形成至少形成3份汇总记录,无记录或记录份数不够的均视为没有开展月自查。动态自查过程中应留下可追溯的相片或视频材料进行佐证,并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视频和照片保存期限为半年。
注6:施工单位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应覆盖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并对施工项目部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项目部限期整改到符合要求,无整改通知书的视为没有开展季度自查。季度检查应留下可追溯的相片或视频材料进行佐证,并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视频和照片保存期限为半年。
注7:混凝土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检查方式方法
名称 | 现象 | 严重缺陷 | 检查方式方法 |
露筋 |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存在露筋。 |
蜂窝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 主要受力构件蜂窝任一边长度达10cm及以上。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 主要受力构件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无特别指明时保护层厚度按下列规定执行:板、墙按20mm,梁、柱按25mm控制(下同)。 |
夹渣 |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 主要受力构件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杂物指木料、编织袋、锯末等强度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物体。 |
疏松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 主要受力构件疏松部位任一边长度达10cm及以上,疏松指用钢筋、尖锤等物体能够将不密实处铲除下来,常见柱头夹砂等现象。 |
裂缝 | 裂缝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主要受力构件裂缝长度超过10cm及以上的。 |
连接部位缺陷 |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或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连接部位主要受力构件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连接部位主要指施工缝、后浇带等部位。 |
附件2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序号 | 类别 | 记分 项目 |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和记分值 | 单次检查最高计分限值 |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 备注 |
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1管理人员到位 |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 | 18 |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2 |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 6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 原条款1.1.2,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第4.11.7条 | ||
3 | 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注4) | 6 | 现场检查,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 原条款1.1.3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4 | 1.1.4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 | 6 | 系统检查 | 新增 | ||
5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 原条款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6 |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 18 |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按各专业规范或标准规定。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 原条款1.2.2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 ||
7 | 1.2.3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 10 |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随机抽查1个危大工程。 | 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二十一条。 | ||
8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4 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上填报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危大工程填报情况。 | 新增 |
9 | 1.2.5 施工企业未按《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文的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进场材料报审的,每1批次记2分。 | 6 | 随机抽查3个批次的进场材料,2018年1月1日后报监的工程项目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均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审。 | 新增 | ||
10 | 1.2.6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1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1起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 | 原条款1.2.6条,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 | ||
11 | 1.2.7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未开展自查的,记5分;开展自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5) | 10 | 随机抽查3份旬自查汇总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 新增。 | ||
12 | 1.2.8施工单位每季度未开展检查的,记5分;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6) | 10 | 随机抽查1份季度检查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 新增。 | ||
13 | 1.2.9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1份记3分。 | 9 | 随机抽查三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 | 原条款1.2.8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14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0 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拒绝改正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份记1分。 | 3 | 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发出的3份责令改正通知单及其整改反馈单,核查其中条款整改情况,每一份整改单中已整改条款数未达到80%及以上的,均视为未整改到位。 | 新增 |
15 | 1.2.1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一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 原条款1.2.1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16 | 1.2.12条件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未经施工前条件验收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每1关键节点记5分。 | 5 | 随机抽查最近一个关键节点条件验收记录。 | 原条款1.2.3,《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 | ||
17 | 1.2.1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的,每发现1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进行现场询问。 | 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 ||
18 | 1.2.14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实施远程监控的记5分。 | 5 | 工程属于需要实施远程监控且现场没有安装,核查是否在项目监管系统申请安装,若没有,予以记分。 | 《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 | ||
19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5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工程,施工单位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要求通过监控设备对首层、转换层和最后一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施工电梯、塔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项目监管系统”记录检查及改正情况的,每少1次记3分;有实施检查但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却未发现或项目部未整改到位的,每发现1个检验批或1台施工电梯(塔吊)记1分: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梁柱节点处柱纵向钢筋及节点区加密箍筋的根数、悬挑梁的负弯矩钢筋位置(指上下位置是否正确)、数量不符合要求,或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方法、安全步距、支(防)护情况、现场作业人数等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或逃生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的立柱基础、立柱纵距、立柱横距和立柱顶托等影响模板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的构件设置不符合方案要求,或者施工电梯、塔吊标准节开裂锈蚀、螺栓缺失,或者超过6层未安装施工电梯、外架拆除前拆除塔吊。 | 5 | 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核查 | 《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 |
2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结构工程 | 2.1.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选用及结构质式。结构工程所选用原材料的材质、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结构质式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每发现1起记10分。 | 30 | “选用原材料的材质、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指同一检验批的材质、规格均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是指个别不符合要求;结构质式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是指如原设计图纸为混凝土结构的,但施工成砌体结构等改变结构形式等问题。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 | 原条款2.2.1条修,GB50300-2013第3.0.3条,打*的条款,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经理重复出现时,每重复一次记Mi3分(下同)。 |
21 | 2.1.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或钢筋接头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1批次记8分。 | 24 | 第一款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第二款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仅在检测管理系统有相关不合格检测报告时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 | 原条款2.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2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结构工程 | 2.1.3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1批次记3分。 | 9 | 随机抽查三个检验批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 | 原条款2.2.2条,GB50204-2015第5.2.1条、6.2.1条 |
23 | 2.1.4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的检验频率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沿海市、县的检测批次按JGJ/T322规定每个配合比不少于一次,山区市、县每个工程在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每少一批次记3分。 | 9 | 沿海市、县随机抽查3个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情况,山区市、县待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完成后检查。 | 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 ||
24 | 2.1.5样品(试件)取样(抽取)。钢筋接头未在工程实体上截取,或砼试件未在浇筑地点抽取,或涉及结构安全的样品(试件)取样(抽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组样品(试件)记3分。 | 9 | 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 | 新增,GB50204-2015第5.4.2条、第7.4.1条、第C.0.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25 | 2.1.6砼试块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的,每少1组记1分。同条件试块未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每发现1次记1分。 | 6 | 随机抽查三个检验批的现浇混凝土。 | 新增,GB50204-2015第7.4.1条、第C.0.1条 | ||
26 | 2.1.7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 20 | 随机各抽查一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 | 原条款2.2.3 | ||
27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结构工程 | 2.1.8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30 | 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2.4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 |
28 | 2.1.9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 | 原条款2.2.5,GB50205-2001第6.3.1条 | ||
29 | 2.1.10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三个主要构件,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 | 原条款2.2.6,GB50204-2015第5.5.1条 | ||
30 | 2.1.11钢筋连接。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主要受力构件连接接头外观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三处钢筋连接接头 | 原条款2.2.7修,GB50204-2015第5.4.1条、第5.4.5条 | ||
31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结构工程 | 2.1.12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偏差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三处成型钢筋骨架,墩台、基础规范允许偏差为±10mm,梁、柱规范允许偏差为±5mm,板、墙规范允许偏差为±3mm。 | 原条款2.2.8,GB50204-2015第5.5.3条 |
32 | 2.1.13灌注桩施工质量。灌注桩钢筋笼长度负偏差达15cm及以上的,每发现1个钢筋笼记5分;桩底清孔质量(沉渣厚度等)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桩底无清孔记录的,每发现1根桩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三个钢筋笼,只要钢筋笼已成型就可予以检查记分。核查3根灌注桩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数据。 | 新增,GB50202-2002第5.1.4、5.6.4条。 | ||
33 | 2.1.14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一根记10分。 | 30 | 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 | 原条款2.1.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34 | 2.1.15预应力管道定位。预应力管道坐标和管道间距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三处已定位管道,管道坐标规范允许偏差为30mm(梁长方向)和10mm(梁高方向),管道间距规范允许偏差为10mm(同排或上下排)。 | 原条款2.2.9,CJJ2-2008第8.5.6条 | ||
35 | 2.1.16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批次记5分。 | 15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不管隐蔽与否均要给予记分。 | 原条款2.2.10,GB50204-2015第5.2.1条、第7.2.1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
36 | 2.1.17主要受力构件养护。主要受力构件或路面基层、混凝土面层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2.2.11修改,GB50666-2011第8.5.7条,CJJ 1-2008第7.5.9条、10.7.1条 | ||
37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结构工程 | 2.1.18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每出现1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1分。 | 5 | 随机抽查三个构件,对照规范,现场查看被检构件混凝土外观,若该批次混凝土是预拌混凝土,还应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端扫描预拌混凝土二维码或输入生产流水号查询该批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若无法提供二维码(生产流水号)或无法查询到相应生产数据或生产方量少于现场实际浇筑方量50m3以上的,该批次(全部或部分)预拌混凝土可能不是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应向相关预拌混凝土企业进一步核实,若情况属实除按《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闽建建〔2013〕15号)要求责令按检验批检测鉴定外,还应报告所属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对存在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法分包等情形的,对相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 原条款2.2.12,GB50204-2015第8.2.1条 |
38 | 2.1.19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擅自修补或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出现1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三个构件,未经监理同意修补为擅自修补。 | 原条款2.3.13,GB50204-2015第8.2.1条 | ||
39 | 2.1.20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关于现浇混凝土结构实体实测实量现场标示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4号)要求实施实测实量现场标示的,每次记5(5)分,实测实量弄虚作假的,每发现3个构件记3。柱、墙、梁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1处记3分;柱、墙或梁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发现1个构件记3分。 | 9 | 若已开展砼子分部验收,对现场标示情况随机抽取三个构件复核结构尺寸,复核的数值与企业实测的数值相差3mm及以上的认定为实测实量弄虚作假。若尚未开展砼子分部验收,随机监督抽测三个构件。 | 原条款2.2.14条修,GB50204-2015第8.3.2条 | ||
4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结构工程 | 2.1.21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1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 | 15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随机抽查梁、柱(墙)、节点各一个构件。只要回弹值低于设计值5MPa以上的就予以记分,后期取芯验证合格与否不影响该记分值。 | 原条款2.2.15条,GB50204-2015第7.4.1条 |
41 | 2.1.22混凝土强度评定或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10分;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当出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第7.0.4条规定的情形而无法按批评定时,每出现1个构件或节点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记3(3)分,每个检验批最多记12分。 | 36 | 抽查不同强度等级的3个检验批,检查评定记录或混凝土强度检测鉴定报告。 | 原条款2.2.16条修,GB50204-2015第7.4.1条 | ||
42 | 2.1.23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1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对照施工图纸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检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 原条款2.2.18,GB50330-2013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 | ||
43 | 2.1.24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1根或少1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图纸和锚固性能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照检查。 | 原条款2.2.19,GB50330-2013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 | ||
44 | 2.1.25挡墙质量检查。永久挡墙工程结构尺寸或基础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挡墙反滤层、泄水孔、排水设施设置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9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对照图纸现场检查 | 新增,CJJ 1-2008 15.1.2,15.6.1条规定 | ||
45 | 2.1.26渗漏水。地下通道、车站、隧道、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完成后出现渗漏水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15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2.3.1修,GB50208-201第3.0.1条 | ||
4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安装工程
| 2.2.1电气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柜)等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12 | 随机抽查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柜)等主要材料设备各1种材料设备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电线、电缆、灯具或配电箱(柜)等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及规范相符。 | 原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47 | 2.2.2接地装置。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无接地措施,且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或接地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接地措施及接地连接导体各1处。 | 部分新增,GB50299-1999第17.4.6条 | ||
48 | 2.2.3钢导管连接。钢导管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采用套管熔焊连接,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3处 | 新增,GB50303-2015第12.1.2条 | ||
49 | 2.2.4 电气器具安装。灯具、开关、插座接线错误,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串联连接,相线与中性导体(N)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3处 | 新增,GB50303-2015第18.2.2条、第20.1.3条、第20.1.4条、 | ||
50 | 2.2.5 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的范围、形式、方法、部位及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截面积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总等电位联结一处,局部等电位联结2处 | 新增,GB50303-2015第25.1.1条 | ||
51 | 2.2.6给排水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给水排水管道、保温绝热材料等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和保温材料等主要材料设备各1种材料设备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等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及规范相符。 | 原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52 | 2.2.7防水套管。管道穿越隧道及车站外墙,未按规定设防水套管,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3处 | 原条款,GB50299-1999第19.1.2条 | ||
53 | 2.2.8 管道安装。管道接口渗漏,每发现一处记1分;管道的补偿伸缩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管道接口及补偿伸缩装置3处 | 新增,GB50299-1999第19.2.14条、第19.3.1条、GB50242-2015第3.3.4条 | ||
54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安装工程 | 2.2.9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等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等主要材料设备各1种材料设备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风管、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等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及规范相符。 | 原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55 | 2.2.10风管制作安装。风管未采取加固措施,矩形风管弯管、消声弯管未按规定设置弯管导流片,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风管加固及导流片安装3处 | 新增,GB50243-2016第4.2.3条、第4.2.4条、第4.3.6条、第5.2.6条 | ||
56 | 2.2.11风管系统安装。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未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未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或封堵不严密,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3处 | 新增,GB50243-2016第6.2.2条 | ||
57 | 2.2.12 通风机安装。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未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3台通风机 | 新增,GB50243-2016第7.2.2条 | ||
58 | 2.2.13智能化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缆线、机柜等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6 | 随机抽查缆线、机柜等主要材料设备各1种材料设备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缆线、机柜等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及规范相符。 | 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59 | 2.2.14智能化工程的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和电涌保护器等的设置和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和电涌保护器等各1处 | 新增,GB50339-2013第22.0.1条、第22.0.4条 | ||
6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城镇道路工程(序号2.1也须评价) | 2.3.1主要材料。用于道路工程的主要材料(沥青、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井盖等)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每发现1处扣3分。 | 9 | 检查相关检测报告 | 新增,CJJ 1-2008 第1.0.3条 |
61 | 2.3.2沥青施工条件。沥青混合料在施工前下基面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2.5.1,CJJ1-2008第8.1.2条 | ||
62 | 2.3.3井框与路面高差。城镇道路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十字法检查(沥青面层规范允许偏差为5mm,水泥混凝土面层规范允许偏差为3mm),随机抽查3处。 | 原条款2.5.2,CJJ1-2008第8.5.1、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条 | ||
63 | 2.3.4软基加固。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碎石桩、粉喷桩的桩(板)间距偏差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1.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加固范围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断面计1分。 | 6 | 现场各检查三处,用尺量(粉喷桩允许偏差为100mm,其他为150mm) | 新增,CJJ1-2008第6.8.4条 | ||
64 | 2.3.5承载力检验。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检验方法或检查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记5分;软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1点记5分(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 | 10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报告 | 原条款2.5.3改,,CJJ1-2008第6.8.4条 | ||
65 | 2.3.6路基填料的承载比(CBR)。填方材料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按要求进行承载比试验的,计5分。 | 5 | 检查相关报告 | 新增,CJJ1-2008第6.3.12条 | ||
66 | 2.3.7路基填筑。路基填筑分层厚度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每发现1处计1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CJJ1-2008第6.3.12、6.4.5条 | ||
67 | 2.3.8压实度。压实度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现1个检验批记3分;道路工程压实度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6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 | 原条款2.5.4,CJJ1-2008第6.8.1、7.8.2、7.8.4、8.5.1条 | ||
68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城镇道路工程(序号2.1也须评价) | 2.3.9基层、面层施工。水泥稳定基层(底基层)或沥青面层未采用由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厂家集中拌合混合料或未采用摊铺机摊铺施工的,每发现1个检验批记3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检验批,检查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是否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的名单。还应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端扫描预拌沥青供料单的二维码或输入生产流水号查询该批次预拌混合料生产情况,若无法提供二维码(生产流水号)或无法查询到相应生产数据,该批次(全部或部分)预拌混合料可能存在未进行公布的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供应,对存在未公布的拌合厂(站)所供应的路面,应根据按检验批对使用相应预拌混合料的路面结构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鉴定。 | 新增,《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闽建建〔2014〕38号) |
69 | 2.3.10基层厚度。道路基层厚度负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3分。基层厚度经监督抽测负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分。 | 12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道路基层规范允许负偏差为-10mm。 | 原条款2.5.3修,CJJ1-2008第7.8.2条 | ||
70 | 2.3.11面层厚度。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负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3分;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经监督抽测负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分。 | 12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规范允许负偏差道路沥青面层为-5mm,水泥混凝土面层为-5mm。 | 原条款2.5.6,CJJ1-2008第8.5.1、10.8.1条 | ||
71 | 2.3.12弯拉强度。水泥混凝土面层弯拉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计5分。 | 5 | 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 新增,CJJ1-2008第10.8.1条 | ||
72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城镇道路工程(序号2.1也须评价) | 2.3.13道路弯沉试验。路基、基层或面层道路弯沉检查不合格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弯沉试验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一个检验批,检查相关报告 | 新增,CJJ1-2008第6.8.1条、7.8.3条、7.8.4条、7.8.5条、7.8.6条、8.5.1条 |
73 | 2.3.14路面平整度试验。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路面顶层平整度试验检查不合格的,记5分。路面平整度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工程记5分。 | 5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第二款抽查一个单位工程,抽查两个部位,每个部位连续量测10个测点,采用三米直尺和塞尺连续量取2尺取间隙最大值为1个测定值,最大间隙大于5mm为不合格,当抽检的两个部位共20个测点合格率不足80%或不合格点的最大间隙大于7.5mm的,判断为监督抽检不合格。 | 新增,CJJ1-2008第8.5.1条、第10.8.1条 | ||
74 | 2.4城市桥涵工程、人行通道、综合管廊工程(序号2.1也须评价) | 2.4.1主要材料。用于桥梁工程的支座、伸缩缝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每发现1处扣3分。 | 6 | 现场检查一座桥梁,检查相关报告 | 新增,CJJ2-2008第1.0.3条 | |
75 | 2.4.2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1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根记8分。 | 51 | 前面两款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最后一款现场复核桩位偏差目测值最大的5根桩,若实际偏位超过规范或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为合格,认定桩位偏差检查弄虚作假。 | 原条款2.1.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76 | 2.4.3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1根记8分。 | 24 | 随机抽查三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 原条款2.1.6条,JGJ94-2008第9.1.1条 | ||
77 | 2.4.4桩身质量。灌注桩未采取超声法或钻芯法全数检测的,每发现1根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1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18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2.1.8修,CJJ2-2008 第10.7.4条 | ||
78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城市桥涵工程、人行通道、综合管廊工程(序号2.1也须评价) | 2.4.5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1个基槽记5分。天然地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强度(承载力)检验的,每发现1次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9,CJJ2-2008 第10.1.7条 |
79 | 2.4.6预制构件。预制构件的吊环不是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三个预制构件。 | 原条款2.6.1,CJJ2-2008第,6.1.5条 | ||
80 | 2.4.7高强螺栓。钢桥梁用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最近一次施工记录。 | 原条款2.6.2,CJJ2-2008第,14.2.4条 | ||
81 | 2.4.8预应力张拉和孔道压浆。桥梁承重构件预应力钢筋(索)张拉控制应力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或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张拉工艺施工的,或张拉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标定的,记3分;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循环辅助压浆设备或真空压浆设备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2.6.3,CJJ2-2008第8.4.3条、8.4.8条 | ||
82 | 2.4.9混凝土梁(板)。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时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悬臂拼装施工时桥墩两侧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2.6.4,CJJ2-2008第13.2.6、13.4.4条 | ||
83 | 2.4.10斜拉桥施工。斜拉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进行监测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抽查最近一次记录。 | 原条,2.6.5,CJJ2-2008第17.4.1条 | ||
84 | 2.4.11悬索桥施工。悬索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三份监控记录。 | 原条款2.6.6,CJJ2-2008第18.1.2条 | ||
8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城市桥涵工程、人行通道、综合管廊工程(序号2.1也须评价) | 2.4.12台后回填。桥、涵台后回填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回填分层碾压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处计3分。 | 9 | 现场检查 | 新增,CJJ2-2008 第11.4.1第11 CJJ2-2008 第10.1.7条.4.8条 |
86 | 2.4.13桥梁支座。桥梁支座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已安装使用的,每发现1处记5分。支座垫石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计5分。 | 10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墩台。 | 原条款2.6.7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87 | 2.4.14桥梁伸缩缝。桥梁伸缩缝预埋钢筋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缝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计1分。伸缩缝安装完成后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处计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新增,CJJ2-2008 第20.4.2条、第20.8.4条 | ||
88 | 2.4.15桥梁护栏。桥梁护栏断面尺寸、护栏高度超过规范允许值1.5倍的,每发现1处计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三处 | 新增,CJJ2-2008 第20.8.6条 | ||
89 | 2.4.16桥梁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或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荷载试验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2.6.8,CJJ2-2008第23.0.10条 | ||
90 | 2.4.17人行地道、综合管廊变形缝。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止水带安装位置不准确或缝宽及填缝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计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三处变形缝 | 新增,CJJ1-2008第14.1.7条 | ||
91 | 2.4.18人行地道、综合管廊外防水层施工。防水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检验不合格、检测项目不足或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每发现1处扣3分。纵横向搭接长度未超过10cm的,每发现1处计1分。 | 6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新增,CJJ1-2008第14.2.2条 | ||
92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5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序号2.1、2.2也须评价) | 2.5.1围护结构质量。明挖法施工的围护结构的深度、尺寸、强度或承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GB50299-1999第1.0.5条 |
93 | 2.5.2工程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1个承台(1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根记8分。 | 51 | 前面两款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最后一款现场复核桩位偏差目测值最大的5根桩,若实际偏位超过规范或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为合格,认定桩位偏差检查弄虚作假。 | 原条款2.1.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94 | 2.5.3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1根记8分。 | 24 | 随机抽查三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 原条款2.1.6条,JGJ94-2008第9.1.1条 | ||
95 | 2.5.4工程桩桩身质量。桩基检测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1根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1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18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2.1.8修,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 | ||
96 | 2.5.5工程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1个检验批记10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 | 原条款2.1.7,GB50204-2015第7.4.1条 | ||
97 | 2.5.6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1个基槽记5分。天然地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强度(承载力)检验的,每发现1次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9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附录A.2.6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 | ||
98 | 2.5.7隧道掘进。盾构掘进施工或矿山法施工未建立施工测量或监控量测系统的,记3分。盾构机施工轴线姿态偏离大于规范要求未采取措施的,计3分,线路轴线偏差超过设计及规范要求,通过调线挑坡修正后仍影响使用功能的,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盾构区间。 | 原条款2.7.1修, GB50299-1999第7.8.1条、第8.1.7条 | ||
9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5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序号2.1、2.2也须评价) | 2.5.8盾构管片。隧道管片安装前未经进场复检合格就安装使用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2.7.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100 | 2.5.9管片安装。管片安装后错台超过规范允许范围1.5倍的,每发现3处扣1分;管片破损或开裂后修补不符合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处计1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一个区段。环内错台规范允许5mm,环间错台规范允许6mm。 | 新增,GB50446-2008第17.0.1条 | ||
101 | 2.5.10联络通道。联络通道存在严重超欠挖、初期支护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联络通道。 | 新增,GB50299-1999第1.0.5条 | ||
102 | 2.5.11衬砌厚度。矿山法施工二次衬砌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三处。 | 原条款2.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03 | 2.5.12锚杆和钢架。隧道锚杆类型、规格、技术性能、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或钢架类型、材料、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根(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04 | 2.5.13锚杆抗拔试验。锚杆支护锚拔力的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或隧道锚杆支护锚拔力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根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7.5,GB50299-1999第7.6.18条 | ||
105 | 2.5.14地下连续墙。叠合墙与内衬结构连接处未凿毛、清理干净的,每发现1处记1分,复合墙侵限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1处记1。 | 6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2.7.6,GB50299-1999第4.8.3条 | ||
106 | 2.5.15防水材料。防水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检验不合格、检测项目不足或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GB 50208-2011第3.0.5条 | ||
107 | 2.5.16防水层基面。卷材防水层基面处理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6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2.7.7,GB50108-2008第4.3.13 | ||
108 | 2.5.17防排水工程施工。防排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2.7.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0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6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序号2.1也须评价) | 2.6.1主要材料。使用的管道材料、管道附件及构(配)件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品种、规格、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各抽查一种材料1处。 | 原条款2.8.1,GB50268-2008第1.0.3条、GB50141-2008第1.0.3条 |
110 | 2.6.2地基处理。管道或构筑物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1点记5分(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1点记1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新增,GB50202-2002第4.1.5条 | ||
111 | 2.6.3复合地基承载力。管道或构筑物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1处(根)记5分(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25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2,GB50202-2002第4.1.6条 | ||
112 | 2.6.4管道施工。管道工程的基座施工、管道连接、管道回填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计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新增,GB50268 -2008第3.2.1条 | ||
113 | 2.6.5检查井。检查井的上下爬架、砌筑质量、井周回填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计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三个检查井。 | 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14 | 2.6.6满水试验。水处理构筑物和储水调蓄构筑物未进行满水试验,或满水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渗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8.2,GB50141-2008第6.1.4、8.1.6条 | ||
11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2.6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序号2.1也须评价) | 2.6.7消化池。消化池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或气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气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8.3,GB50141-2008第6.1.4条 |
116 | 2.6.8人工地基。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工地基基底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或密实度不符合要求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8.4,GB50334-2002第5.4.2条 | ||
117 | 2.6.9水压试验。给水管道并网通水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或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随机抽查3份 | 原条款2.8.5,GB50268-2008第9.1.10条 | ||
118 | 2.6.10闭水试验。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润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在回填完成前未进行严密性试验,或严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随机抽查3份 | 原条款2.8.6,GB50268-2008第9.1.11条 | ||
119 | 3.1基坑支护(含沟槽)和降水工程 |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沟槽)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记8分;刚支撑支护体系(含围檩)的架设、连接、防滑移、防坠落、预应力施加等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基坑水平支撑或竖向支撑每缺少1根记3分;支护结构拆除或换撑不符合施工或方案要求,每发现1次记3分;基坑局部出现坍塌现象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17 | 随机检查,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原条款3.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20 | 3.1.2开挖施工工况。坑侧(沟槽)开挖坡率、每次开挖厚度(含分层厚度)及其作业面临时坡率和先后开挖区域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每发现1项记3分。 | 9 | 现场检查,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 原条款3.1.2,JGJ120-2012第8.1.3条 | ||
121 | 3.1.3基坑施工监测。监测点布设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处(次)记1分。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涂改、伪造或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时未及时处理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1.2.11改,JGJ120-2012第8.2.1条,8.1.23条,8.1.7条 | ||
122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含沟槽)和降水工程 | 3.1.4上下通道。基坑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记3分。轨道交通车站主体基坑专用通道少于2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单位工程 | 新增,JGJ59-2011第3.11.3条 |
123 | 3.1.5降排水措施。基坑底部涌水浸泡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出现涌水(沙),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120-2012第8.1.6条 | ||
124 | 3.1.6坑边堆载。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每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于深基坑工程的,每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检查,对照施工图纸坑边荷载设计值检查。 | 原条款3.1.4,JGJ120-2012第8.1.5条 | ||
125 | 3.2边坡工程 | 3.2.1边坡支护。临近建筑物或施工通道的高边坡支护尚未施工完毕就进入工程项目实体施工的,记3分;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分。 | 11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原条款3.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26 | 3.2.2边坡施工监测。监测点布设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处(次)记1分。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涂改、伪造或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时未及时处理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一个单位工程 | 新增,GB 50330-2013 | ||
127 | 3.2.3坡顶堆载。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工程,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检查,对照施工图纸坡顶荷载设计值检查。 | 原条款3.2.2,GB50330-2013第18.1.3条 | ||
128 | 3.2.4施工排水。未按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设置截、排水措施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2.3,GB50330-2013第16.1.4条 | ||
12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1 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15分。 | 15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3.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30 | 3.3.2原材料。模板支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5根记5分;可调托座螺杆外径或支托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5根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的10根钢管、10根可调托座和各类扣件各3个,发现有5根钢管或5处可调托撑螺杆外径或5处支托板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记分,并责令其拆除重搭。钢管壁厚采用十字法进行测量,取四点测量值的平均值。 | 新增,第1、2款GB51210-2016第4.0.1、4.0.7条,第3款JGJ130-2011第3.4.1、3.4.3条 | ||
131 | 3.3.3主次龙骨设置。同一检验批模板有10%或3处及以上框架梁、框架柱或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的全部主龙骨或全部次龙骨缺失,或龙骨采用圆钢管的,每发现1次记5分。 | 5 | 抽查一个检验批。 | 新增,GB50204-2015第4.2.2条 | ||
132 | 3.3.4 扣件扭力矩。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发生破坏的,每发现1个记3分。 | 12 | 随机抽查各类扣件各3个。 | 新增,JGJ130-2011第7.3.11条 | ||
133 | 3.3.5 立柱。立柱纵距、横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3处立柱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分;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的, 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范或规定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一个检验批。不管模板分项验收与否,只要主楞上面板已开始安装施工就可监管记分(下同)。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指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检查时项目若同时存在一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时的,宜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危险性较大项目→一般项目的顺序抽查模板支撑工程(下同)。 | 原条款3.3.3条,JGJ162-2008第6.1.9条、闽建质安监总〔2014〕 166号文 | ||
134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桥涵工程 | 3.3.6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少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超过1.5米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分;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3.3.4条,JGJ162-2008第6.1.9条 |
135 | 3.3.7基础。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立柱未设置底座或垫板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没有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的,每发现1个检验批记15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12号以上的槽钢。 | 原条款3.3.5条,GB50666-2011第4.4.4条 | ||
136 | 3.3.8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每发现1个检验批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三个检验批。 | 新增,JGJ59-2011第3.12.3条 | ||
137 | 3.4.1桥梁模板验收。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进行浇筑混凝土或砌筑的,每1批次记5分。模板、支架和拱架搭设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每1批次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6,CJJ2-2008第13.1.1条 | ||
138 | 3.4.2钢管桩贝雷模板支架施工。钢管桩规格、数量、打入深度(以贯入度控制的贯入度)不符合方案要求的,每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钢管桩基础处理或剪刀撑加固不满足方案要求的,每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贝雷梁连接销钉缺失的,每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横向分配梁每少1根,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3分。 | 12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CJJ2-2008第13.1.1条 | ||
139 | 3.4.3桥梁支架预压。市政桥梁未按要求进行预压的,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1个检验批记3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1个检验批记5分。 | 8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7,CJJ2-2008第13.1.1条 | ||
140 | 3.4.4桥梁拱圈浇筑。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时,分段浇筑程序未对称于拱顶进行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8,CJJ2-2008第5.2.12条 | ||
14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桥涵工程 | 3.4.5挂篮。挂篮组装后未按设计荷载做载重试验的,每1个检验批记3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9,CJJ2-2008第13.,2.1、13.2.2条 |
142 | 3.4.6桥梁支架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时,拆模强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每1批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10,CJJ2-2008第16.5.2条 | ||
143 | 3.4.7水上作业。施工栈桥和平台搭设不符合专项施工要求的,每发现1处计3分。 | 9 | 现场检查一座栈桥和二个作业平台,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 | ||
144 | 3.5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3.5.1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配备救援装备,记5分。 | 5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9.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45 | 3.5.2钻爆作业。隧道钻爆作业未按照钻爆设计进行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施工作业面。 | 原条款3.9.2,GB50299-1999第1.0.5条 | ||
146 | 3.5.3爆破监控。隧道爆破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安全时,未按规定监测围岩爆破影响深度以及爆破震动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施工作业面。 | 原条款3.9.3,GB50299-1999第7.8.1条 | ||
147 | 3.5.4隧道开挖。隧道开挖方法或支护方式(含每次进尺深度、初支和二衬及时到位等)不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每发现1个(次)记3分。 | 6 | 现场检查一个作业面。 | 原条款3.9.4,GB50299-1999第1.0.5、7.10.7条 | ||
148 | 3.5.5盾构始发和接收。未按专项方案对始发和接收井端头进行加固、或未按照设计要求制作洞圈(钢环)和密闭装置、或始发未按方案对负环管片采取限位固定措施的,发现1次计3分。 | 3 | 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GB50446第7.4.1条、7.10.1条 | ||
149 | 3.5.6盾构掘进穿越加固地段。穿越加固地段未按加固方案执行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9.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150 | 3.5.7开仓与刀具更换。盾构气压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每发现1人,计3分,盾构气压作业未采取两种不同动力空压机保证不间断供气的,计3分。开仓作业全程未做好记录的,每发现1次计3分。 | 9 | 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GB50446第7.9.5条、7.9.5条 | ||
15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3.5.8气压作业前,开挖仓内气压未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计3分。 | 3 | 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GB 50446-2017第7.8.6强条 |
152 | 3.5.9联络通道。联络通道施工前后未对影响范围内管片按方案进行支撑保护的,每发现1处扣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 | ||
153 | 3.5.10隧道施工排水措施。隧道内出现较严重的积水、泡水、渗流水或外界明水回灌,每发现1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施工作业面 | 原条款3.9.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54 | 3.5.11施工监控量测。监测点布设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处(次)记1分。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涂改、伪造或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时未及时处理的,计3分。 | 9 | 现场检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3.9.7,GB50299-1999第7.8.1条 | ||
155 | 3.5.12作业环境。隧道施工作业环境不符合通风、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卫生及安全标准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施工作业面 | 原条款3.9.8,GB50446-2008第12.0.8条 | ||
156 | 3.5.13逃生通道。矿山法施工未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9.9,《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 ||
157 | 3.5.14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每发现超过1人记1分。 | 5 | 现场检查施工人员,核对施工方案作业面人员 | 原条款1.2.23,《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 ||
158 | 3.6起重吊装作业 | 3.6.1钢丝绳。起重钢丝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的,每发现1台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起重吊装机械 | 新增,JGJ59-2011第3.18.3条 | |
159 | 3.6.2起重吊装司机(操作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按规定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1台起重吊装机械 | 新增,JGJ276-2012第3.0.2条 | ||
160 | 3.6.3起重吊装设备未在平坦坚实的场地起吊使用,或与沟渠、基坑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每发现1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起重吊装机械 | 新增,JGJ33-2012第4.2.1、4.3.1条。 | ||
16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起重吊装作业 | 3.6.4吊装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未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计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59-2011第3.0.19条 |
162 | 3.6.5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在完成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缺认无误前,解除临时固定措施的,计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76-2012第3.0.23强条 | ||
163 | 3.6.6在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吊装作业的,计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76-2012第3.0.12 | ||
164 | 3.7作业脚手架 | 3.7.1使用淘汰产品。作业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及以上,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及时搭设的,记8分。 | 15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外架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65 | 3.7.2原材料。脚手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5根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外架的10根钢管,发现有5根钢管达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记分,并责令其拆除重搭。钢管壁厚采用十字法进行测量,取四点测量值的平均值。 | 新增,第1款GB51210-2016第4.0.1条 | ||
166 | 3.7.3 扣件扭力矩。安装完毕后受力杆件的各类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40N.m的,每发现1个记1分;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发生破坏的,每发现1个记3分。 | 12 | 随机抽查各类扣件各3个。 | 新增,JGJ130-2011第7.3.11条,第2款 JGJ130-2011第3.2.2条 | ||
167 | 3.7.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记8分。 | 8 | 现场检查,查鉴定证书或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2修,JGJ202-2010第7.0.3条、7.0.6条、7.0.9条 | ||
168 | 3.7.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装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采用防坠落、防倾覆和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防坠装置若不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可认定为未设置。 | 新增,JGJ202-2010第4.5.1条 | ||
169 | 3.7.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架体高度大于5倍楼层高的,记5分;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大于2m或大于跨度的1/2,记5分;架体的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2/5或大于6m,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02-2010第4.4.2条 | ||
170 | 3.7.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墙支座。未按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设置一道附墙支座的,记3分;使用工况未将竖向主框架与附墙支座固定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02-2010第4.4.5条 | ||
17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作业脚手架 | 3.7.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物料平台。物料平台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202-2010第4.4.10条 |
172 | 3.7.9 特殊工种。建筑架子工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1(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施工的架子工,检查操作资格证书。 | 原条款3.4.3条,JGJ130-2011第9.0.1条 | ||
173 | 3.7.10 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4条,JGJ130-2011第8.2.1条、8.2.2条 | ||
174 | 3.7.11 架体搭设。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跨(步)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悬挑式脚手架的,随机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或整体提升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下同)。 | 原条款3.4.5条,JGJ130-2011第6.3.5条、6.2.3条、6.6.5条、6.1.1条 | ||
175 | 3.7.12连墙件及扫地杆。连墙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或数量未按方案或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2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对照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检查。 | 原条款3.4.6条,JGJ130-2011第6.4.1条、6.4.4条、6.3.2条 | ||
176 | 3.7.13剪刀撑。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分;剪刀撑斜杆未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伸出端或立杆上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12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落地架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脚手架应全立面设置,24米以下除中间允许间隔不超过15米设置外其他立面均要设置。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整体提升架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连续设置剪刀撑。 | 原条款3.4.7条,JGJ130-2011第6.6.3条,JGJ202-2010第4.4.12条, | ||
17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作业脚手架 | 3.7.14 架体基础。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5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和悬挑脚手架的,随机各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 | 原条款3.4.8条,JGJ130-2011第6.10.2条、6.10.4条、6.10.5条 |
178 | 3.7.15拆除。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经理审批的,记3分;架体上下同时拆除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件未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即提早拆除的,每发现1起扣15分;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 25 |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实体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9条,JGJ130-2011第7.4.1条 | ||
179 | 3.7.16 安全要求。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或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 | 新增,GB51210-2016第11.2.2条 | ||
180 | 3.8塔式起重机 | 3.8.1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11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
181 | 3.8.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 10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33-2012第2.0.1条 | ||
182 | 3.8.3特殊工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3分。 | 6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操作的工人,检查是否有操作资格证。 | 原条款3.5.2,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 | ||
183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8塔式起重机 | 3.8.4安拆作业。塔吊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5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3,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 |
184 | 3.8.5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除按照设备说明书的例行保养记录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每班作业的例行保养记录、多班作业的交接班记录、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的经常性检查记录、每年应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查记录(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无上述保养记录或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视同无维保记录。 | 原条款3.5.4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196-2010第4.0.18、4.0.19、4.0.21、4.0.22条 | ||
185 | 3.8.6安拆方案和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5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186 | 3.8.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6修,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187 | 3.8.8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7,JGJ33-2012第4.1.11条 | ||
188 | 3.8.9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制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1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6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8修,JGJ33-2012第4.4.24条 | ||
18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8塔式起重机 | 3.8.10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9,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190 | 3.8.11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1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0,JGJ33-2012第4.4.16条 | ||
191 | 3.8.12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1条,JGJ33-2012第4.4.16条 | ||
192 | 3.8.13起升机构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196-2010第2.0.16条。 | ||
193 | 3.9施工升降机 | 3.9.1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11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
194 | 3.9.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主肢表面局部出现明显凹坑及连接螺栓套部位出现凹陷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 10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DBJ/T13-67-2010,第9.6.2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195 | 3.9.3 安装使用。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及以上时,尚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6.2,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196 | 3.9.4特殊工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操作的工人,检查是否有操作资格证。发现施工电梯未按规定安装操作员智能识别设备视同无操作资格证书。 | 原条款3.6.3,JGJ33-2012第2.0.1条 | ||
19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9施工升降机 | 3.9.5 安拆作业。施工升降机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5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4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33-2012第4.1.14条 |
198 | 3.9.6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除按照设备说明书及合同约定的例行保养记录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的检查记录(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的检查记录(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无上述保养记录或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视同无维保记录。 | 原条款3.6.5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215-2010第5.3.1条、5.3.2条 | ||
199 | 3.9.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6,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200 | 3.9.8安拆方案和验收。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7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201 | 3.9.9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8条,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202 | 3.9.10 安全装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的,记1分;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记5分;超载控制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9修,JGJ33-2012第4.1.11条 | ||
203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9施工升降机 | 3.9.11 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0条,JGJ33-2012第4.9.10条 |
204 | 3.9.12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1条,DBJ/T13-67-2010第9.2.6条 | ||
205 | 3.9.13 安全防护门。楼层安全门未紧闭或门锁装在建筑物内侧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2条,JGJ215-2010第5.2.25条 | ||
206 | 3.9.14 配重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215-2010第5.2.36条 | ||
207 | 3.10门式起重机 | 3.10.1设备管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10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遇到无产权备案证设备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
208 | 3. 10.2安装作业。龙门吊在拆装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 | ||
209 | 3.10.3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276-2012第4.1.4条 | ||
210 | 3.10.4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分。 | 8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211 | 3.10.5保险装置。行走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位器,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现场检查 | 新增,JGJ33-2012 第4.1.11条 | ||
212 | 3.10.6吊钩防脱落装置缺失,或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更换的,计3分。 | 6 | 随机抽查一台,现场检查 | 新增,JGJ33-2012 第4.1.27和4.1.30条 | ||
213 | 3.10.7主要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超过规范要求未更换的,扣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现场检查 | 新增,JGJ33-2012第4.6.5条 | ||
214 | 3.10.8防撞装置。两台及以上龙门吊在同一轨道上作业或行走作业区间存在交叉作业且无防碰撞措施或措施失效的,每发现1处,记3分;轨道两侧无端部止挡,每台每发现1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33-2012第4.6.5条 | ||
21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1架桥机 | 3.11.1设备管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10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遇到无产权备案证设备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216 | 3.11.2安装作业。架桥机在拆装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 | ||
217 | 3.11.3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架桥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276-2012第4.1.4条 | ||
218 | 3.12履带式、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 | 3.12.1设备管理。无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五、八、十二、十七条 | |
219 | 3.12.2进场使用前未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检查,或无法提供验收记录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276-2012第4.1.4条 | ||
220 | 3.12.3安全装置。起重机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位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33-2012 第4.1.11条 | ||
221 | 3.12.4安全距离。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1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33-2012 第4.4.22条 | ||
222 | 3.13桩工机械(含成槽机) | 3.13.1进场报验。施工现场无法提供验收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新增,JGJ33-2012 第7.1.8条 | |
223 | 3.13.2打桩(成槽)违反操作规程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33-2012 第2.0.2条 | ||
224 | 3.13.3安全距离。桩工机械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1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新增,JGJ160-2008 第5.1.9条 | ||
22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4临时施工用电 | 3.14.1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的,记5分。 | 5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配电系统。查看是否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系统(L1、L2、L3、N、PE);是否采用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且开关箱和上级应设漏电保护器。 | 原条款3.8.1 ,JGJ46-2005第1.0.3条 |
226 | 3.14.2用电设备。电动建筑机械设备未连接PE线或未采用末级箱的,每发现1台设备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使用潜水泵时,未配备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个记3分。 | 9 | 现场随机抽查5台电动机械设备及3台潜水泵。 | 原条款3.8.2,JGJ46-2005第9.1.1条、8.1.3条、8.2.10条 | ||
227 | 3.14.3 漏电保护器使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的,每1个箱体记3分。 | 9 | 现场抽查3个配电箱。 | 原条款3.8.3条,JGJ46-2005第8.2.5条 | ||
228 | 3.14.4 外电防护距离。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小于规范要求且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记3分。 | 3 | 现场随机检查一个单位工程 | 新增,JGJ46-2005第4.1.2、4.1.6条 | ||
229 | 3.14.5 线路敷设。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未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3处配电箱。 | 新增,JGJ46-2005第8.2.5条 | ||
230 | 3.15高处作业 | 3.15.1外架密目式安全立网。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立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记5分;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达不到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的,记3分。 | 8 | 现场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或做点燃试验。 | 原条款3.11.1修,GB50720-2011第4.3.5条 | |
231 | 3.15.2洞口作业。洞口作业防坠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5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3.11.2修,JGJ59-2011第3.13.4条 | ||
232 | 3.15.3 临边防护。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基坑边、楼梯段、楼层边等临边作业处未做防护的,或外架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少1处记1分。 | 5 | 现场检查。基坑边全数检查,其它部分随机抽查一层。 | 原条款3.11.3修,JGJ59-2011第3.13.4条 | ||
233 | 3.15.4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帽或安全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11.4条,JGJ184-2009第2.0.4条 | ||
234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 | 4.1.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围挡使用材料应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 原条款4.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235 | 4.1.2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每缺失1项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4.1.2,JGJ59-2011第3.2.3条 | ||
236 |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每1条道路(区)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硬化。 | 原条款4.1.3,JGJ59-2011第3.,2.3条 | ||
237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每少1处记1分。 | 5 | 现场检查。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并少于2具。随机抽查5个场所。 | 原条款4.2.1,GB50720-2011第5.2.1条 | |
238 | 4.2.2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检查活动板房实体或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4.2.3,GB50720-2011第4.2.1条 | ||
239 | 4.2.3食堂。使用燃气的食堂,燃气罐未单独设置存放间并加装燃气报警装置的,或燃气供气单位无相应供气资质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146-2013第5.1.14条。 | ||
240 | 4.2.4 食堂。食堂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炊事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146-2013第5.2.2条。 | ||
241 | 4.3环境卫生 | 4.3.1 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记分。 | 原条款4.3.1 | |
242 | 4.3.2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4.3.3 |
注1: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管记分时(视频监控记分除外),一般随机抽查该项目的一个典型单位工程作为监管记分的样本,该单位工程应尽量包含所有列为监管记分的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以确保监管覆盖面。记分检查的样本应确保随机性,能事先在图纸上确定的,原则上应预先在施工图纸上确定,且应予以记分条款所涉及的实体都要检查到,不可遗漏;在对单位工程进行检查时,对主体结构已完成且已经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单位工程,可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的实体及内业资料进行监管记分。同一单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经检查过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动态变化的,下次检查时不再检查。在确定的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或暂停施工,但不予记分。
注2: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所有请假未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视同未获请假批准;
(2)管理人员连续超过30天未到岗履职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4)各级监管部门检查时,相关人员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配合检查的。
注3: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7)第4.11.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4: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5: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工程实时进度,在班组全面自查自纠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每天动态自查,自查每旬均应覆盖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班组发出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班组整改到符合要求。施工项目部自查每旬均应形成汇总记录,每月应形成至少形成3份汇总记录,无记录或记录份数不够的均视为没有开展月自查。动态自查过程中应留下可追溯的相片或视频材料进行佐证,并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视频和照片保存期限为半年。
注6:施工单位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应覆盖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并对施工项目部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项目部限期整改到符合要求,无整改通知书的视为没有开展季度自查。季度检查应留下可追溯的相片或视频材料进行佐证,并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视频和照片保存期限为半年。
注7:混凝土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检查方式方法
名称 | 现象 | 严重缺陷 | 检查方式方法 |
露筋 |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存在露筋。 |
蜂窝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 主要受力构件蜂窝任一边长度达10cm及以上。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 主要受力构件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无特别指明时保护层厚度按下列规定执行:板、墙按20mm,梁、柱按25mm控制(下同)。 |
夹渣 |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 主要受力构件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杂物指木料、编织袋、锯末等强度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物体。 |
疏松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 主要受力构件疏松部位任一边长度达10cm及以上,疏松指用钢筋、尖锤等物体能够将不密实处铲除下来,常见柱头夹砂等现象。 |
裂缝 | 裂缝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主要受力构件裂缝长度超过10cm及以上的。 |
连接部位缺陷 |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或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连接部位主要受力构件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连接部位主要指施工缝、后浇带等部位。 |
附件3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
施工许可证号 | 建设单位 | ||||||
施工企业 | 监理单位 | ||||||
项目经理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
总监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 项目经理联系地址及邮编 | ||||||
执法人员(签字) | 在场其他执法人员(签字) | ||||||
违规事实 | 请施工企业立即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举一反三,对本项目所有的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等执法文书将通过网上“项目监管系统”送达,请及时查收。 | ||||||
违规事实确认 | |||||||
(以上内容属实)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内容属实)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内容属实) 其他在场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其它事项(拒签记录或记分异议记录) | |||||||
备注:1、违规事实应注明具体部位(单位(子单位)工程、楼层、轴线或桥梁工程桩号等);2、违规事实确认单应在“项目监管系统”抽查抽测网上记录形成,并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记录信息录入“项目监管系统”中。3、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或当场对记分提出异议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 |
说明: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责任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附件4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施工许可证号 | |||
建设单位 | 施工(监理)单位 | |||
施工(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 施工(监理)单位 地址及邮编 | |||
项目经理(总监)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
项目经理(总监) 联系电话 | 项目经理(总监) 联系地址及邮编 | |||
执法人员(签字) | 在场其他执法人员(签字) | |||
违 规 事 实 及 记 分 登 记 告 知 | ||||
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规定,拟给予本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分的违规记分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按《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或《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核实受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复核受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 。
项目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分记分登记。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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